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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更名与互换

     
 

一、正常更名
1、 正常更名范围
(1)承租人死亡,可为其配偶更名。
(2)承租人及其配偶双故,同居的子女单位未分过住房或未享受集资建房、货币分房的,且符合子女住房标准的,可一次性更名。
(3)承租人离婚可按住房判决归属更名。
2、正常更名所需要件
(1)更名申请书一份。注明申请更名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如无单位,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居委会证明无效)。
(2)能证明更名双方关系及是否世居的派出所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3)申请更名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如承租人死亡,要出具死亡证明。
(5)如经法院判决的,要出具法律判决书。
(6)原承租人家庭主要成员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更名意见书。
(7)要出具物业所“无欠费”证明。
3、办理程序
(1)住宅管理员接件后进行调查,认定属实后,将申请表及各要件准备好,提交处专门会议研究审定。
(2)经研究同意更名后,通知住户办理手续。
(3)审批表及要件转档案员存档并办理房证。
(4)档案员将变更情况通知数据员和房产处收费管理员。 
二、、租赁房互换
1、互换办法
互换住房双方首先填写换房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持户口和房证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2、住宅管理员对互换房屋及住户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隐瞒、欺诈等不良动机后,提交处专门会议讨论审批。
3、互换房屋更名内业处理程序同正常更名。
4、房屋更名或互换,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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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3 09:08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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