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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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71号),设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基建计划、投资、产权产籍和修缮经费、修缮项目的管理,逐步实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省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四、管理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调配、更新、报废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相关事宜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省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有关住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六、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接待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省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总务工作;配合外事部门承办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承担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管理省政府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

八、协调属地政府有关省直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九、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正常经费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及其接待任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及其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统一配备车辆。

十、负责省政府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十一、负责省政府机关的食堂、幼儿园、车队、文印室等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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