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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吉管发〔2004〕12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不断提高集中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做好采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到省财政厅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后,将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协调进一步完善和确认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二)采购需求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准确地阐明采购标的的规格、配置、材质、品质、功能、性能、售后服务,以及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等方面的要求,但不能有歧视性条款,如不能直接或间接指定特定品牌、特定供应商等,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就评标方法和标准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单位的意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或者性价比法,写入招标文件。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包括采购需求)后,将提交给采购单位审核会签,各采购单位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于开标前的工作

(一)采购单位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需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应事先获得批准),采购中心将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向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

(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中心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准备,如实介绍项目情况、回答投标人提出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问题,并做好考察和答疑情况记录,其中需要以书面方式通告供应商的事项,由采购单位与采购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后,以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关于开标评标工作

(一)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指派有关人员参加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二)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并在纪检监察监督员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政府采购中心不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人员从政务大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单位应指派一名熟悉项目情况、懂得项目技术需求的同志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评委应是采购单位正式授权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代表采购单位公平公正地独立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评标。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定预中标供应商,预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心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如果各方面没有异议,采购中心将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向其发中标通知书,订立采购合同。

  四、关于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

(一)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各单位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评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二)各单位应当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与中标供应商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各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并做好检验验收工作,认真把好验收关。需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检测)验收的,除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测验收的项目外,检验费用由谁负担应事先提出明确意见,并写入招标文件,以便投标人在报价时事先计算在总报价中。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下列属于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反馈,以便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协调解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或者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经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擅自将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标的、数量等履行合同义务的;

4.擅自降低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的;

5.提供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

6.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售后服务的;

7.在质量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条款提供保修服务的;

8.其他属于供应商违约的情况。

(六)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检验验收,及时签署《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便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七)按照合同约定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者部分合同价款的项目,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时、足额地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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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2 18:5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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