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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共青团工作,加强团组织建设,完成好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决定,完成 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召开团委会和下属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指导下属团组织工作,做好共青团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奖励等。

(三)正确表达和维护团员青年的利益,了解团员青年的需要,掌握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并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四)抓好团组织建设工作,及时指导下属团组织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五)做好团员发展和团干部培训工作,并指导开展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六)负责接待和受理团员青年来信来访和被处分团员的申诉。

二、会议制度

(一)团委会:传达学习上级党团组织决议、指示,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围绕局中心工作讨论研究团工作开展意见;做好青年思想状况调研分析和汇总,做好新时期团员青年教育管理工作。

(二)下属团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传达上级党团组织和局领导、局直属机关党委有关指示精神;部署团的工作;通报团建等工作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团委会或下属团组织负责人会议。遇突发事件则随时召开团委会研究工作。

三、团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一)每个团员必须自觉、足额、按月向所在团支部缴纳团费;各单位团组织每半年向局团委上交一次团费(在每年的6月25日前上缴上半年团费,在12月25日前上缴下半年团费);局团委每年末按规定比例向省直团工委缴纳。

(二)团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门账簿记录,团费收入和支出,都应出具凭证,并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三)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的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单位团组织每半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局团委。

四、推优入党制度

(一)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团组织应将其作用加强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作计划。

(二)协助党组织做好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是团组织应尽的责任。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要按党组织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他们提高素质、端正动机。对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三)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各团(总)支部为单位,在同级党组织和局团委的领导下进行。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递交入党申请的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及因担任团内职务,虽年满28周岁但仍保留团籍的各级团干部,经团(总)支部酝酿可列入推荐范围:

1.本年度获优秀青年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其它荣誉称号或全局通报表彰的;

2.工作表现突出,年终考核被评为局先进个人的;

3.党组织要求团组织推荐的优秀青年。

(五)推荐程序和要求

1.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团员酝酿推荐对象,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推荐表一式三份报局团委审批。

3.团支部副书记以下的团员,经局团委审核同意由团(总)支部向同级党组织推荐。

4.团支部书记以上团的干部,由局团委在征求有关团(总)支部团员和有关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六)对于经局团委审核决定不予推荐或党组织暂不考虑列入重点培养的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和局团委做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继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积极进取,并继续协助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八)基层团组织对局团委审核意见和基层党组织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局机关党委反映,由机关党委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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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06 11:04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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