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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移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管发〔2004〕10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移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移交验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的房产管理,保障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机关工作和居住提供良好的使用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购买移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和维护的办公、居用、业务、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用途的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  移交房屋条件

第三条 移交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合法建筑。

(二)工程全部竣工,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供水、供电、供热(冷)、排水、供气、道路、保安、交通、停车等设备、设施、场地能正常使用。

(四)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正式使用手续办理完毕。

(五)水、电费等收缴委托手续办理完毕。

(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能够正常使用。

(七)其他配套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标准。

(八)街路及门牌号确认完毕。

(九)住宅暖气设置为分户单独计量和控制方式。

(十)接管单位认为必须满足的环卫、绿化、市场、安全及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一)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或接管单位无异议。

第四条 移交房屋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关于所有权登记的文件(项目和投资批准文件、规划和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经批准的平面位置规划图、开工许可证、质量验收合格证、消防合格证、权属协议书等)。

(二)土地使用证或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文件(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地上附着物处理手续等)。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1.竣工图2份(接收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各1份,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给水、排水、采暖、电气、电讯、保安等全套图纸)。

2.地质勘察报告。

3.图纸会审记录。

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沉降观察记录(按规定应进行沉降观测的)。

7.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

8.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试验、化验单。

9.主要的新材料、构件、配件的鉴定书及产品合格证。

10.水、电、暖、卫生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

11.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2.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13.电气、电讯等工程检测、试验报告。

14.大型设备定货合同和有关技术文件。

15.重要设备、技术的保修、服务合同。

16.有环保指标要求的项目要提供环保验收合格证。

17.接收单位认为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章  移交接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移交验收工作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移交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移交单位提请移交验收的同时,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管理处提供移交房屋的全部图纸、文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七条 参加验收的人员要预先熟悉图纸和技术资料,必要时要制定检查验收预案,保证查验工作全面准确。

  第八条 移交的图纸、资料、房屋、设备等,经验收后,移交和接收、服务单位要办理会签手续,会签单由房地产管理处存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处代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移交的房屋进行接收管理,并对移交和物业服务单位有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按照规定应该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图纸资料,由移交单位负责整理移交;移交给省管局的图纸、文件、资料等由房地产管理处接管。

  第十一条 房屋移交验收后,要由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进行质量评定,填记验收记录和质量评定会签单,会签单作为移交责任证明和质量等级认定依据由房地产管理处存档,与工程质量等级挂钩结算的依此单作参考。

第十二条 房屋移交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要由建设(移交)单位负责进行返修,直至复验合格。

(二)影响相邻房屋安全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处理完毕,并经验收人(或单位)书面认定。

(三)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由移交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协商补偿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处理。

(四)隐蔽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现与设计和现场监理认定不符的,由移交单位负责处理。

(五)移交、接管、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虽经返修仍不能保证安全及使用功能的,不予接管。

  第十四条 移交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物业服务单位要积极协调移交单位处理,双方均不得借故推拖。

  第十五条 在移交项目保修期间或住户不能形成自我管理前,移交单位负责房屋的看管及安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移交接管工作中如发生异议或纠纷,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以进行认定裁决,对裁决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请省管局裁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使用的技术标准如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符,以国家最新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工程移交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房屋建设工程移交验收技术标准

  二、房屋移交验收会签单(图纸资料文件)

  三、房屋移交验收会签单(质量检验)

  附件一

  房屋建设工程移交验收技术标准

  一、主体结构工程

(一)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强度和发生的变形、裂缝,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标准。

(三)木结构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结构选材及施工必须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砖石结构必须达到设计的强度,不允许有明显的裂缝。

(五)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外墙工程

  面层应平整无破损、开裂、渗漏。

  三、屋面工程

(一)各类屋面必须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二)屋面应有足够的隔热保温措施,设置屋面检修通道。

(三)阳台及屋面排水的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四、楼地面工程

(一)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材料要坚固美观防滑适用,表面平整,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二)卫生间、阳台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倒流水和向下层及周边渗漏。

(三)木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五、装修工程

(一)门窗安装平整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型材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严禁使用密闭、防火性能不良及规定不宜采用的门窗。

(二)进户门要使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和工艺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

(三)木装修工程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不露钉冒,与基层必须打牢。

(四)门窗玻璃安装平整,密封牢固。

(五)抹灰层表面平整,无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六)饰面砖表面清洁、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七)油漆、刷浆色泽一致,无脱皮、起鼓、漏刷现象。

(八)外窗按要求设置钢制内含式防盗栏。

(九)进户门应设置电控安全防盗门。

  六、电气工程

(一)电气安装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器件。

(二)电气线路安装要平整、牢固、顺直,符合规程,暗配线管到位。导线连接必须紧密可靠,并有可靠接地,供电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规范规定值。

(三)进户电源重复接地装置必须按规程安装,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引线断接保证使用和测试需要。

(四)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牢固可靠,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五)各类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标准。

(六)有线电视、电讯线路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七、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一)各类管道安装要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卫生间、厨房排水管要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且不得使用陶瓷、塑料管;地漏和排水管接口、检查口应配件齐全、便于检修和防臭。

(三)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必须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管道顺直且排水流畅,无倒坡或断接。

(五)冷、热水管道必须使用满足供水压力要求的管道连接,不得使用低压软管。

  八、锅炉及采暖系统工程

(一)锅炉及设备的安装应平正,配件齐全,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规程规定,安装工程必须取得专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证。

(二)炉排等运转设备必须进行24小时以上的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炉体之间不得有磨擦、杂音、跑偏,受卡等故障。

(三)各种仪器、仪表安装正确,灵敏、准确、可靠。

(四)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实行按户分环控制,控制阀门必须安装在公共场所,排气装置位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五)系统内水力、热力平衡调整完成。

(六)各类管道安装必须符合《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保证维修操作方便。

(七)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八)采暖系统必须设置先进可靠的稳压设备。

  九、二次供水工程

(一)供水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要满足使用要求,要采用微机调速自动供水装置。

(二)供水设备安装要符合规范要求,便于维护,无跑、冒、滴、漏现象。

(三)储水池要符合技术、卫生要求,有一定余量并便于清洁和消毒。

  十、附属工程

(一)道路铺设平整到位,达到市政工程质量标准。

(二)绿地施工质量要达到设计标准。

(三)围墙、自行车棚、停车场等按附属配套建设完成。

(四)新建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物业管理用房。

  十一、其它

(一)本标准没有列入的其它专业工程验收,按照有关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执行。

(二)全部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工艺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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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2 18:4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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